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分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分會,簡稱“中物聯大宗市場流通分會”。英文名稱 China Bulk Commodity Circul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CFLP,縮寫形式為 CBC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大宗商品商貿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術培訓和嚴格管理,促進我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分支機構,在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人事、財務、重要業務活動、對外交往以及接受捐贈等方面接受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常設機構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愿望和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組織和實施本行業統計調查分析,研究本行業發展規律與大宗商品現代流通理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國家政策支持和優惠措施;
(三)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大宗商品現代流通的發展政策、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并推動其貫徹執行;協助與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對行業進行指導,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建立;
(四)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構建誠信體系,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積極開展大宗商品現代流通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本行業從業人員的隊伍素質;
(五)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新興業態和現代流通模式交流推廣,總結本行業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和業績的會員及從業人員,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
(六)促進大宗商品電子商務、加工配送、政府與企業采購、連鎖經營、代理制、物聯網等新型營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采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的技術、管理和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物流、采購分銷和貿易流通的現代化;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本行業國內外交流活動,促進會員發展經濟合作,對外貿易、技術開發、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合作與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八) 組織做好行業咨詢評估、宣傳推廣、資質認定、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及其他中介服務,接受委托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九)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行業信息,組織國內外技術與信息交流合作,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服務;主辦相關行業報刊、網站與數字媒體,編輯出版行業業務書籍等;
(十)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于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增強本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及其他單位和組織委托的工作、開展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
(十二)相關主管部門下達或會員交由本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工作規則,自愿履行會員權力和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在我國境內從事大宗商品商貿流通以及開展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會。單位會員應委派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三) 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 請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制定的工作規則、準則、規范和規則等;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并可自愿提供資助;
(四) 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本會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并經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工作規則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規則;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制定和頒布本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長遠發展規劃;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權會長辦公會決定會員吸收事宜;
(七) 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八)表彰、獎勵對行業發展及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
(九)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和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并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會秘書處提交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核準,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一屆會長、副會長人選由本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名,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核準,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經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核準,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核準,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 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核準,理事會聘任。秘書長為本會的當然副會長,其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相關業務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立必要的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員。秘書處職責為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 處理日常業務;
(四) 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并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專家委員會,由理事會聘請若干名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對本會工作進行政策指導,并組成專家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規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濟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及管理辦法另訂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本會及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制度,接受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財務監管。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工作規則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的工作規則,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于2013年4月2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